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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征(580年-643年2月11日),字玄成。唐巨

时间:2014/9/18    出处:互联网    点击:3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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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征(580年-643年2月11日),字玄成。唐巨鹿(今河北巨鹿县人,又说晋州市或馆陶县)人,唐朝政治家。曾任谏议大夫、左光禄大夫,封郑国公,谥文贞,以直谏敢言著称,是中国史上最负盛名的谏臣。著有《隋书》序论,《梁书》、《陈书》、《齐书》的总论等。其言论多见《贞观政要》。其中最著名,并流传下来的谏文表---《谏太宗十思疏》。

1 人物生平 

早年值隋末战乱,曾投瓦岗起**。后入唐充太子建成掌管图籍的洗马官。太宗即位魏征魏征,先充谏议大夫,继任中央行政长官之一的侍中。贞观**正月戊辰(十七)日(643年2月11日)病卒于任。魏征以性格刚直、才识超卓、敢于犯颜直谏著称。作为太宗的重要辅佐,他曾恳切要求太宗使他充当对治理国家有用的“良臣”,而不要使他成为对皇帝一人尽职的“忠臣”。每进切谏,虽极端激怒太宗,而他神色自若,不稍动摇,使太宗也为之折服。为了维护和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,曾先后陈谏200多次,劝戒唐太宗以历史的教训为鉴,励精图治,任贤纳谏,本着“仁义”行事,无一不受到采纳。贞观十三年(639年)所上《十渐不克终疏》,在当时和后世都有重要影响。
在法律思想上,遵循封建儒家正统,强调“明德慎罚”,“惟刑之恤”。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、礼、诚、信:一个明哲的君主,为了移风易俗,不能靠严刑峻法,而在于行仁由义;光凭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是办不到的。“仁义,理之本也;刑罚,理之末也”。他把治理国家之需要有刑罚,比作驾车的人之需要有马鞭,马匹尽力跑时,马鞭便没有用处;如果人们的行为都合乎仁义,那么刑罚也就没有用了。但法律或刑罚毕竟是不可少的,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权衡,时代的准绳,一定要使它起到“定轻重”、“正曲直”的作用。要做到这一点,关键在于执法时“志存公道,人有所犯,一一于法”,而决不可“申屈在乎好恶,轻重由乎喜怒”,否则便不可能求得“人和讼息”。这一点对君主来说尤其重要。所以在进谏时,他总是特别要求太宗率先严格遵守法制以督责臣下。在听讼理狱方面,他特别强调“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”,做到“求实”,而不“饰实”,严防狱吏舞文弄法,离开事实去严讯旁求,造成冤滥。他自己每奉诏参与尚书省评理疑难案件,都按照这些思想,着眼于大体,公平执法,依情理处断,做到“人人悦服”。
魏征所著有《隋书》的《序论》和梁、陈、齐各书的《总论》,另有《次礼记》20卷,和虞世南褚遂良等合编的《群书治要》(一名《群书理要》)50卷。他的重要言论大都收录在唐时王方庆所编《魏郑公谏录》和吴兢所编《贞观政要》两书里。
(现多将“征”写作“徵”)

12 魏征语录

傲不可长,欲不可纵,乐不可极,志不可满。

居安思危,戒奢以俭。

兼听则明,偏信则暗。

荣辱之责,在乎己而不在乎人。

念高危,则思谦冲而自牧;惧满盈,则思江海下百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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